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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a.通常保險對象生病,一定要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但是因為緊急傷病或分娩不克前往特約院所就醫,需要在非特約醫療機構就醫時,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b.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傷病或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也可以檢具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和核退申請書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醫學中心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並每季公告,每季上限金額請見本頁附件。

特別提醒您:

自95年4月1日起,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申請核退住院5日(含)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申請文件(包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等),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後,才可以採認。

c.上述緊急傷病或分娩的醫療費用,一定要在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經由投保單位向本局轄區分局辦理核退手續。

2.其他特殊情況:保險對象除了前面所提到的情形之外,如果有以下特殊情況,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作業要點」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a.保險對象沒有依照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經本局發現而依法追繳保險費和罰鍰,如果在沒有投保的期間到醫療院所看病而自己所付的醫療費用,可以在繳清保險費和罰鍰後六個月內,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等資料,交由投保單位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

b.保險對象看病時,因為沒有保險憑證而必須自己先付醫療費用,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颱風)或是本局或投保單位所造成的因素,以致於無法在看病之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保險憑證向原就診的醫療院所申請退還費用時,可以從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檢具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交由投保單位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

c.入住急性病房30日內,慢性病房180日內的出院病人,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金額以28,000元為限(97年適用),每人全年的部分負擔如超過47,000元的上限(97年適用),可以在次年6月底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超過負擔上限部分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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