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度假簽證發給辦法》
依照2010年11月23日簽署之《韓臺打工度假計畫備忘錄》,
為了韓國與臺灣之青年體驗彼此不同文化與生活,增進相互理解,
進行交流訪問而訂定韓臺打工度假簽證發給辦法;該辦法自2011年1月1日生效實施。
一、打工度假簽證發給對象
1.持有定居臺灣戶籍證明之臺灣國民,同時持有至少剩餘12個月以上效期之臺灣護照。
2.申請簽證者年齡限於18歲以上、30歲以下。
3.申請簽證者必須持有入境韓國之來回機票及初期停留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
4.不得與扶養子女同行。
5.未曾申請打工度假簽證者。
6.在韓國停留期間必須加入醫療保險。
7.無犯罪證明者。
8.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者。
*但入境目的係以下行為者,不予發給打工度假簽證:
1.從事娛樂、演藝、色情媒介之賣春者、舞蹈者、歌手、樂師、曲藝師等。
2.從事具有一定資格之專門職業者,例如:醫師、律師、教授、飛機駕駛員、補習班教師等。
3.除韓語學習以外,接受正規課程之教育者
4.入境韓國後非觀光而以就業為目的者
5.從事不符合攝影報導、宗教、研究、技術指導等協定宗旨之活動者
二、打工度假簽證申請處:駐臺北韓國代表部
三、打工度假簽證申請必要文件:
**本人申請**
1.有效期間護照(12個月以上)及國民身分證之正、影本各一份
2.戶籍謄本 正本 1份
3.簽證申請書
4.彩色照片1張(3.5×4.5公分、最近六個月內拍攝)
5.一定期間(3個月)停留之生活費及來回機票費財力證明(至少3,000美元以上之銀行存款證明)
6.打工度假行程及其計畫書
7.在學證明書或最高學歷證明書
8.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9.健康診斷書(參考附件)
10.在韓國停留期間加入醫療保險之同意書(參考附件/向本代表部索取填寫)
四、參加打工度假計畫配額:每年400名(日後可調整)
五、打工度假簽證發給內容
1.自簽證發給日起,1年有效之多次停留簽證
2.給予入境韓國後1年有效之停留期間
六、在韓國國內之活動及注意事項
1.(就業)確認以觀光為主要目的,為籌措旅遊經費而從事之就業活動。
2.(打工簽證之除外對象)從事下列行為者,排除於打工簽證對象以外:
2-1.入境韓國後非觀光而以就業為目的者
2-2.在娛樂演藝場所工作者
2-3.從事具有一定資格條件之醫師、律師、教授、飛機駕駛員等業務者
2-4.從事外語補習班教學之現職工作者
2-5.接受韓語學習以外之正規課程教育者
2-6.從事不符合攝影報導、宗教、研究、技術指導等協定宗旨之活動者
3.(外國人居留登記)取得打工度假簽證入境韓國,同時停留超過90日者,必須自入境日起90日以內,
至 居留地所在之出入國管理事務所或出張所,辦理外國人居留登記。
4.(停留地變更)如需變更停留地時,必須在14日以內至出入國管理事務所、出張所或市、郡、區,辦理轉入申請登記。
5.(資格變更)持打工度假簽證者如需從事具有一定資格條件之專門職業(如醫師、律師、教授、飛機駕駛員、補習班教師等)時,必須辦理專業資格變更手續。
須提供附件:
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pdf
加入醫療保險保證書.DOC
打工度假簽證發給辦法(2012年開始).DOC
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doc
資料來源:http://taiwan.mofat.go.kr/languages/as/taiwan/news/notice/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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